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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拟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淘汰退出机制

为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7月20日,由司法部组织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制定依据、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退出分类、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情形、重点监管情形;信息公开,具体职责和救济渠道;援引规定、制度机制和实施日期。

  《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不再符合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或自愿提出申请,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除主动退出外,司法鉴定机构如存在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等十二种强制退出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将责令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人存在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等十一种强制退出情形,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审核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外,《办法》明确了救济渠道,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