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咨询电话:17718446632
专 业 | 客 观 | 科 学 | 公 正

身份证丢失,男子莫名成公司“股东”

起诉:莫名成公司“股东”
今年上半年,李某在办理个人税务事务时,意外发现自己的姓名竟然被登记为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我从来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怎么会成为股东?”他急忙查询相关信息,发现自己不仅被登记为股东,还在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登记告知承诺书上签了字。他对于这些签字更是一无所知,更未授权他人代签。
为了搞清楚事情真相,李某特意从河北来到泉州。李某调取相关资料发现,2015年4月份,该贸易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将李某新增为公司最大股东,并认缴注册资本2940万元。回想起自己早年曾丢失过身份证,李某怀疑有人冒用他的身份。随后,李某将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贸易公司于2015年形成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以及李某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事实。
鉴定:签名笔迹非本人
庭审期间,贸易公司出庭未作答辩。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贸易公司成立于2012年。相关部门调取的内档资料显示,2015年,贸易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股东为李某以及其他两人。在该股东会决议落款“新增股东签字”处,签写有“李某”的姓名。时年,该公司出具给相关部门的资料中的“申请人签字”处,同样签写有“李某”姓名。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对签名是否系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为此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两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书写。
判决:确认非公司股东
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取得股东资格,既要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履行对公司的义务。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实际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要件。
李某虽然是贸易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但经过笔迹鉴定,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也无证据显示该签字为李某授权他人代签;此外,也无法认定李某参与过公司章程制定,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李某作为股东曾向贸易公司出资,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贸易公司于2015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李某不具有贸易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官说法:冒用他人身份属违法
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类似的身份被冒用事件屡见不鲜,这些事件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姓名权和财产权,还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真实、合法和有效的材料。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违法行为,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法律也明确,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一旦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补办新证。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