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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能否起诉司法鉴定机构?

未央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特殊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甲某、乙某、丙某起诉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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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案外人丁某曾就与丙某离婚纠纷诉至河南省某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案涉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中心作出了不利于丙某的鉴定意见。丙某等认为鉴定中心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鉴定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未央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就是否受理该案进行了研判。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河南某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的行为属于履行法院委托的职责,属于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组成部分。起诉人与该鉴定机构的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未央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
案件审理中经常会涉及某领域的专业问题,为帮助法官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司法鉴定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连接科学技术与法律判断的桥梁,其规范化运作直接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如当事人对经法院委托鉴定人做出的司法鉴定建议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01

1、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02

2、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可以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由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在质证程序中提出该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的问题,向审理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原标题:《“未”法而来·以案释法 ‖ 对鉴定结论不服,能否起诉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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