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与印章形成时间鉴定的奥秘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基本概念
在司法领域中,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它隶属于司法鉴定里物证鉴定的范畴,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和笔迹鉴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主要是依据书写者笔迹的各类特点,像笔顺、连笔、转折以及搭配比例等方面,来分析判断书写者的身份。其核心依据是书写者长期形成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业内也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仅能够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可以对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进行鉴定。
书写时间鉴定的依据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例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之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通过掌握一定的规律,就能够分析这种变化所经历的时长,进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为同一张纸,甚至有的情况还要求笔油种类一致时,才能够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法律认可及相关问题
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是当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委托鉴定机构凭借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所以,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结论才能够被认可。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鉴定结论是否会被采信,则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
影响鉴定意见采信的因素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个人认识和判断,它不仅会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还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等都会对鉴定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会先将自身的资质提供给咨询人,目的就是让对方了解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现状
在实务中,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上明确表示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然而,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尚未完全取得突破,导致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便能够进行鉴定,其鉴定报告也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甚至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这种差异性也可能使得法官无法采纳鉴定报告。
科学鉴定方法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应当是科学的,但并非所有的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有些方法可能是伪科学。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都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以及行业内的公认,这样才能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保障审判的公正。例如,薄层色谱是一种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重要实验技术,但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是否相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对于这种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以及那些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可以鉴定什么时间的承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的难题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部分问题已经能够得到解决,但精确度仍然不高。由于这项检验具有高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都在积极开展研究,但目前尚未有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细分程度很高,对于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的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的成功率和准确度也存在差异。不同地方对于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都有各自的长处,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尽相同,更不用说检验方法了。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途径
尽管笔迹形成时间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鉴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鉴定:
- 墨水成分鉴定: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进行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果不是,就可以将其作为伪造的依据。
- 朱墨时序鉴定: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借助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可以看出是先捺印还是先写字,从而进行朱墨时序鉴定。
- 文件形成顺序鉴定: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名,后来被人补上一些内容。
印章形成时间鉴定为何能被认可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主要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物理方法
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为可靠的检验方法。此外,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也可以作为参考,但这种方法相对较难掌握。物理方法属于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
化学方法
化学方法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具体做法是切取一部分(通常为0.5 - 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这两种方式的鉴定难度都很大,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个样本都进行比对,所需时间也会比较长。
相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院与司法部的联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在因纠纷无法解决时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理,可能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最高院关于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该通知指出,一般情况下,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于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此外,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所以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综上所述,笔迹与印章形成时间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和管理规范方面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这些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