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涉及合同类,遗嘱类,民间借贷纠纷类,在材料质证过程中对落款签名不认可而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于法院不具备专业技术判断能力,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是终局结论,无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通过法院转交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回复意见,再由法院送达当事人,这是法定的首轮异议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回复仍不认可,还有关键救济渠道: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意见、鉴定过程等专业问题作出说明,接受双方质询。
需注意的是,若收到鉴定机构回复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人出庭,也未提出其他合法异议,法院将依法直接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相关事实。因此,遇到鉴定意见不合理的情况,务必及时按法定流程维权,守住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