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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还原真相,“以假乱真”伪造合同索赔60万男子获刑

近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咋舌的虚假诉讼案件。一男子精心伪造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不存在的60万元债务”,最终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沉重代价。

“空手套白狼”:一份精心伪造的终止协议

根据法院发布的信息,该案源于一起学校食堂承包纠纷。此前,刘某实际控制的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与华蓥市某学校因承包问题产生矛盾。经协商,双方早已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互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本已平息。

然而,刘某却动起了歪心思。他趁学校工作人员不备,潜入办公室盗走了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原件。随后,他运用技术手段对关键条款进行了“偷梁换柱”:将原协议中“互不存在债权债务”等内容,篡改为“甲方赔付乙方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600000元(陆拾万元整),一月内支付”。为了以假乱真,他还使用了私刻的学校假印章在伪造的协议上盖章,并将盗走的原件悉数销毁。

“贼喊捉贼”:持假合同将学校告上法庭

手握这份精心炮制的“证据”,刘某竟堂而皇之地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学校在期限内“偿还”60万元。诉讼中,这份伪造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成为其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火眼金睛”:法官慧眼识破骗局,鉴定确认为伪造

案件受理后,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诉学校送达了相关文书。学校负责人在收到诉状后倍感蹊跷,随即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强烈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这一异议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警觉。在细致核查起诉材料的过程中,条款表述的突兀、印章痕迹的异常、文件来源的疑点等多处破绽逐渐浮现。

为查明真相,法院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协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一锤定音:刘某向法庭提交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确系伪造。这场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骗局,在司法审查面前彻底败露。

“法网恢恢”:虚假诉讼行为受到法律严惩

鉴于刘某提交虚假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亦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因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学校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26年3月,华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一场试图通过诉讼非法牟利的闹剧,最终以行为人锒铛入狱、身陷法网而告终。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战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关键证据、捏造基本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不容践踏。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侵害。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判决再次向社会昭示:任何试图通过玩弄法律、欺骗法庭来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诚信诉讼是每位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义务,维护司法秩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qayWvJc3JgaNhjkObVl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