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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会提交欠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当被告否认欠条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时,究竟该由哪一方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一直是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作出了明确的专业解读,厘清了该场景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完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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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判定首先属于法官的心证问题。法官需要依托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进行全面的分析认证,先完成对原告是否已经尽到基础举证责任的判定,而非直接将鉴定申请的责任直接分配给某一方当事人。

被告否认签名的主张,只产生否认原告主张的效果——亦即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无论被告的否认是否成立,如果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借款,则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认定原告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属于其诉讼权利,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如果被告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举示反证,并能够动摇法官关于原告就被告借款这一待证事实举示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心证,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法官目测签字笔迹真伪是其经验法则作用的范围,也是其自由心证范畴,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形成心证。如果字体明显不同,可以要求原告再举证。如果法官目测难以确定笔迹真伪,原告其他证据证明力又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否则,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否定原告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申请笔迹鉴定。被告不申请鉴定或拒绝缴纳鉴定费,则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上,题设中两种意见各有偏颇,症结在于对诉讼否认所产生的效果认识不清。合理的否认发生使对方进一步补强证据和证明力的效果,不发生举证责任的再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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