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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遗嘱笔迹鉴定,为什么会申请重新鉴定

   遗嘱的真实性是遗嘱继承案件争议的核心。第一次鉴定意见对自身不利的当事人往往申请重新坚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司法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对司法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本案的鉴定人出庭并承担出庭费用。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只有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法院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鉴定意见中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可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笔迹鉴定程序看似“繁琐”,但这不仅是为了说服提问者,也是为了让案件的判决结果更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考验。

        遗嘱继承案件一般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案件标的额度都较大。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也积累了多年,难以审理。在审判过程中,遗嘱涉及笔迹鉴定、材料验证比较,甚至重新鉴定。审判周期可能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