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一)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举证,故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清监定,法院不得轻易越俎代庖。但《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第3款及《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可见,理论上人民法院是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从当前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罕有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极少需要通过启动鉴定程序查明相关事实。
(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上述条文看,似乎只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才是申请鉴定的适格主体。应当看到,从应然的角度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举证责任常常在当事人之间相立转换,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不易确定。尤其是当诉讼还在进行时。也有可能存在一方通过申请监定否定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形。如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以确定对号当事人是否有损失或实际损失金额。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将此处的“当事人”限缩解释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且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也不宜过度限制申请司法鉴定的主体。
因此,我们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三)启动司法鉴定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一方申请鉴定,对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是否准许鉴定,决定权在人民法院而非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不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条件。否则,如果还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容易使鉴定工作陷人僵局,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作出裁判。当然,在确定鉴定人、鉴材等事项时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既有利于鉴定程序的顺畅推进,也有利于当事人接受鉴定意见。在鉴定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要求各方当事人都同意鉴定,否则就不愿进行鉴定。对此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制止,必要时可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