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背景
某当事人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处理法律事务,双方签署了一份标称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的《委托代理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特别指出合同骑缝处的“广西XX律师事务所”印章印文可能存在异常,并非同一枚章盖印形成,怀疑合同页被篡改或替换,故申请对该骑缝印文与合同落款处的印章印文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

二、 鉴定材料与过程
检材:标称日期“2021年9月16日”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待检印文为位于该合同“骑缝处”的“广西XX律师事务所”印章印文一枚。该印文呈红色、圆形、单边、阳文,中间刊有五角星。
样本: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上,位于“落款处”的“广西XX律师事务所”印章印文一枚,作为供比对的样本。
检验过程:
初步检验:对检材骑缝印文进行图像技术拼接,确认其印文轮廓清晰,印色适中,完整性好,细节特征反映明显,具备鉴定条件。样本印文清晰、结构完整,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比对检验:将骑缝处待检印文与落款处样本印文进行专业比对。综合运用特征比对、画线比对等方法进行检验。
特征分析:
经详细比对发现,两处印文在印文结构、规格等一般特征上相符。更重要的是,在细节特征上呈现了本质符合,具体包括:印文文字笔画的起笔、转折、收笔的形态与搭配关系(如“运”、“所”等字的笔画特征)高度一致。印文线条的形态、粗细、磨损等细微特点相符。印章边框的暗记形态及其相对位置等特定特征吻合。
三、 分析说明与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骑缝处待检印文与落款处样本印文之间,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属于本质性的符合。这些特征的总和具有很高的特定性,充分反映了两者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的特点。差异点属于盖印过程中因压力、衬垫物、印油分布等非本质因素形成的正常变化范围。
鉴定意见:标称日期“2021年9月16日”的《委托代理合同》上,骑缝处的“广西XX律师事务所”印文与落款处的“广西XX律师事务所”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