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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中涉及的笔迹鉴定

‌‌【案情简介】‌

根据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函及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赵某某、余某、肖某、冯某、红河州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需对涉案检材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故将该案委托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分别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和麦克奥迪SMZ-168TL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自然光下观察,检材“反担保人二(法人单位签署/自然人签署)”处的“赵某某”签名为黑色字迹,经放大观察为书写形成,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可以检验。

供比对的样本①—④为自然样本,样本⑤为案后自然样本,样本⑥为案后实验样本,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适中,特征稳定,可供比对。

将检材中被鉴定的“赵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在签名的整体风貌特征,字间距,相同字及偏旁部首间的搭配比例、运笔形态及连笔动作等特征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检材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反担保人二(法人单位签署/自然人签署)”处的“赵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指印特征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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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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