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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意见无法确定时,鉴定费用到底该不该退?

在笔迹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提交了完整的比对样本和检材,交了全额鉴定费用,最终拿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却没有给出明确的“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只标注了“无法确定笔迹同一性”。这种已经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的情形,很多当事人都会疑惑:既然没拿到想要的明确结论,已经交的鉴定费能不能要求退还?

一、常规情形:出具正式无法确定意见,原则上不予退费

笔迹鉴定本身是一项高度依赖专业技术判断的司法活动,它的结论受检材状态、样本完整性、笔迹本身的书写特征等多重客观因素约束。很多时候,鉴定机构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全部鉴定流程:核对了委托手续、对检材和样本进行了专业的笔迹特征比对、完成了仪器检验和专家合议,最终得出“无法形成明确鉴定意见”的结论,本身就是一种符合规范的正式鉴定结果,而非鉴定机构没有完成委托任务。

这种情况下,按照司法鉴定服务的通用规则,原则上鉴定机构可以不予退还鉴定费用。因为鉴定机构已经完整履行了司法鉴定委托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投入了对应的技术成本、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无法确定”的结论不是鉴定机构怠于履职导致的,而是客观技术条件下得出的正常结果,不属于服务未完成的情形。

二、例外情形:这些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费

虽然原则上出具正式无法确定意见不予退费,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这个规则,遇到以下两类情形时,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全额退费或者协商退还部分费用:

因鉴定机构自身技术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得出结论如果该笔迹鉴定事项本身具备鉴定条件,检材清晰、样本充分,按照行业通用技术标准完全可以得出明确的同一性结论,但因为鉴定机构自身资质不足、鉴定人专业能力欠缺、设备达不到行业标准,最终出具了“无法确定”的意见,这种情况属于鉴定机构没有达到委托服务的质量要求,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机构全额退还鉴定费用,也可以和机构协商按比例退还部分费用。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意见无法明确如果鉴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程序瑕疵:比如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承接笔迹鉴定业务、鉴定人没有对应的笔迹鉴定执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反规范,导致最终无法形成有效明确的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不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退还已支付的鉴定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特殊情形:如果鉴定人后续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份“无法确定”的鉴定意见直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时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也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返还全部鉴定费。

三、当事人遇到这类情况的正确处理步骤

遇到笔迹鉴定出具无法确定意见的情况,不用直接和鉴定机构争执退费,可以按照三步理性处理: 第一步先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具体原因,看文书中是否标注了“检材字迹量少特征不足”“样本比对条件差”这类客观原因,还是没有任何合理说明直接给出无法确定的结论; 第二步如果怀疑是鉴定机构技术或程序问题,可以先和鉴定机构的委托对接人沟通,出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协商退费比例,多数机构在确认自身存在履职瑕疵时,都会同意部分或全额退费; 第三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委托鉴定的法院或当地司法鉴定协会提交书面异议,提交对应的证据说明鉴定机构存在技术能力不足或程序违规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介入协调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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