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与案情简介
近日广东某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原审中原告甲银行依据一份2007年形成的《贷后跟踪检查表》主张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表检查时间栏标注为“2007年3月10日”,检查人“王凯”签名下方落款日期同样为“3月28日”。被告乙公司主张,该份检查表是甲银行单方留存,其实际检查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和2007年2月28日,两处日期中的“3”均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篡改原“2”字形成,目的人为延长债权诉讼时效,因此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处存疑笔迹进行篡改鉴定,以确认文件是否存在变造。
二、委托项目与鉴定要求
委托要求为:确认送检《贷后跟踪检查表》中,“检查时间”后“2007年2(3)月10日”里的“3”字,以及落款“王凯”签名下方日期中的“3”字,是否由原有“2”字添加改写形成。

三、具体检验鉴定过程
首先对检材整体外观进行初查:检材《贷后跟踪检查表》为制式打印表格,填写内容均为黑色钢笔手写,表格印刷内容清晰,未发现整体换页、拼接痕迹,仅两处“3”字位置存在视觉上的笔画粗细不均,初步锁定两处存疑笔迹为检验核心区域。
然后使用体视显微镜对两处存疑“3”字进行100倍放大观测,结果显示:两处“3”字的起笔均连接在原有完整“2”字的收笔位置,“3”字下端笔画与原有“2”字的笔画存在明显间断、重叠痕迹,运笔走势不连贯,与原有字迹的粗细、墨色浓淡存在细微差异,笔画间的照应关系较差,完全不符合正常一次性连续书写的笔画衔接特征,初步判断为后期添加。
最后对检材纸张背面使用文检仪侧光照射观测压痕,结果显示:原有“2”字在纸张背面形成清晰完整的书写压痕,但在此基础上添加的“3”字压痕深度、压痕轮廓与原有“2”字压痕不一致,说明两处笔迹书写时的力度、书写时间存在差异,进一步佐证两处“3”字并非与“2”字同时书写。
四、分析说明
1.正常情况下,同一份文件同一位置一次性连续书写的数字,笔画衔接自然流畅,墨色浓淡、笔画粗细一致,背面书写压痕特征统一,不存在间断、重叠等异常特征;
2.本案中两处存疑“3”字均附着于完整的原“2”字笔画之上,存在明显的笔画衔接异常、压痕特征差异,符合后期添加改写的笔迹特征,因此可以确认两处“3”字是原文件“2”字基础上添加改写形成,并非与原有文字一次性书写;
五、最终鉴定意见
3.送检标称2007年的《贷后跟踪检查表》中,“检查时间”栏内的“3”字、落款“王凯”签名下方日期中的“3”字,均由原“2”字添加改写而成,两处改写字迹与原有字迹并非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